方案计划一:使用存量国有建设扶植用地
1.批准使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属于公共用地,办理批准使用手续,即批准用于建设扶植市政道路等,可以能够发建设扶植用地批准书,但不用发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等。这些用地在土地皮登记时也是只登记不发证。必要注意区分建设扶植单位、管理单位与土地皮使用权人的不同。
2.国有土地皮划拨,即行政方式方法。
3.国有土地皮使用权出让。
4.国有土地皮租赁。
5.国有土地皮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除批准使用和划拨外,其他三种方式方法属于有偿使用。其中,出让和国有土地皮租赁的具体详细配置方式方法包括包含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作价出资或入股因有明确的使用者,只能通过协议方式方法配置。
方案计划二:圈内农用地办理转用、征收手续后依法提供给具体详细项目
土地皮利用总体规划计划所确定的城市村镇建设扶植用地,被称为“圈内用地”。为实施实行规划计划,必要占用圈内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皮的,应当办理土地皮征收审批手续。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详细建设扶植项目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供应。
方案计划三:圈外单独选址建设扶植项目用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扶植项目确需使用土地皮利用总体规划计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扶植用地范围外土地皮的,经批准可以能够在圈外单独选址建设扶植。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皮的,应当办理土地皮征收审批手续;土地皮供应方案计划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皮征收时一并批准。
方案计划四:使用国有农用地
建设扶植必要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转为国有建设扶植用地后,依法办理供应手续,不用办理征收手续。
方案计划五:直接使用集体建设扶植用地
有六种情形可使用集体建设扶植用地。
1、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
2、村民住宅。
3、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许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皮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情势共同举办企业的。
4、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开发建设扶植公租房、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或许以集体建设扶植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此类产业的。
5、在33个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集体建设扶植用地使用权可以能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用于商品住宅以外的经营性项目。
6、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依靠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成长农家乐;也可通过租赁农房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
方案计划六:使用国有未利用地
建设扶植项目可以能够使用土地皮利用总体规划计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不需修改规划计划,也不用办理转用和征收手续,直接批准用地。
方案计划七:使用集体未利用地
可以能够参照方案计划五,直接作为集体建设扶植用地使用。而国家建设扶植项目使用集体未利用地的,应当办理土地皮征收审批手续后依法供地;不必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必要用地计划指标,不缴纳新增费和耕地开垦费。
方案计划八:使用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地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农业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建设扶植项目,其用地也不同于一般建设扶植项目用地,相相符合要求的设施农用地不属于建设扶植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作为新增建设扶植用地管理。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有必定比例限制。
设施农用地不包括包含包括如下用地: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以农业为依托依靠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各种庄园、酒庄、农家乐;
和各类各种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扶植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方案计划九:结合土地皮整治、村庄整治安排用地
土地皮整治是对项目区内田、水、路、林、村等的综合整治和统一安排,必定涉及到项目区内各业用地的重新布局结构、安排和产权调整。土地皮整治规划计划方案计划中包含包括了整治后的土地皮产权调整和各类各种项目用地调整(地类调整和供地安排)。土地皮整治实施实行规划计划经批准后,应当依据根据经批准的实施实行规划计划,相应调整项目区内各类各种用地产权和地类,直接为项目区内原用地单位整治后的用地办理相应用地手续,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不占用土地皮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原用地者用地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依法办理供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