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6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了解到,中山市制定《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工改工”项目最高可获得市财政1000万元奖励。
在《实施意见》中得到要强化政府作用,首先是推动成片统筹策划,要求属地镇区政府综合采用政府统租统管、鼓励村企合作实行征收收储(购)、实行征收收储(购)、鼓励村企合作、推动产权人自改等措施,加快推动低端、低质、低效的工业用地加快改造,并做好改造期间工厂搬迁对接或周转厂房资源信息服务,有序推动“三低”工业用地升级改造。
其次是鼓励单一主体实施改造。除以往政策明确通过房地产作价入股、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外,鼓励采用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整体改造,且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也可一并协议出让,从而实现土地整合。
《实施意见》完善财政激励措施,明确享受财政奖补政策的“工改工”工业厂房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项目用地面积、建筑容积率和限高、建筑楼层高度、设计承重要求等。符合要求的“工改工”项目最高可获得市财政奖励1000万元。 旧城镇、旧村庄或旧厂房用地拆除重建后用于工业用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自持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区政府对实施主体进行奖励。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产业的,分别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出具认定意见,在以上奖励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0%。
《实施意见》增加了对“工业上楼”的鼓励政策,明确对拆除重建后用于工业用途,达到工业厂房建设标准要求,且厂房楼层达到4层及以上,安装工业电梯的,按10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财政补助。
来源:中山日报